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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旗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中旗旗委 时间:2015年11月25日

  

201511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自治区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14〕25号)和《巴彦淖尔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旗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旗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区、依法治旗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旗的伟大实践,扎实做好我旗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更好地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断把乌拉特中旗经济社会建设推向前进。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做到以下“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具体体现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各方面,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理直气壮地宣传党的领导,与时俱进地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法治乌拉特中旗建设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二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使各项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人民共同追求。

三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严格规范和约束公权力,有效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是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总干”精神,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是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要始终立足实际,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总结运用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研究解决法治建设的实际问题,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促进我旗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在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中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的目标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重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着力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社会规范建设,着力加强保障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建设,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着力加强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保障、干部人才保障和制度机制保障,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实现立法科学、执法严格、司法公正、全民守法的目标。

四、具体任务

加强地方人大依法监督,保障宪法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1.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旗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作出有关决定;就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决定。坚持把党委领导和人大依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旗委请示和报告制度,就人大依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时向旗委请示汇报,取得旗委的支持,保证人大维护宪法权威、监督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2.强化对“一府两院”执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依法治旗的核心部分。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要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不断将监督工作引向深入,深化监督职责,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依法治旗战略稳步扎实推进。要探索使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监督手段,如适当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进行质询,使用撤职、罢免手段等,对本行政区内出现的严重违法事件和重大工作失误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要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日常联系制度建设,不断强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更好地监督、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

3.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严格遵循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在党委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地方人大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做好地方性法律规章制定、修善等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乌拉特中旗、打造祖国边疆亮丽风景线,大力弘扬“总干”精神,以扩大经济总量和提高质量为中心,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在上级人大立法、法规规章修订调研时,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和意见,依法促进旗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不适应本区域改革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

严格遵循宪法法律、上级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把接受人大监督部门所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文件。

在每年124宪法日参与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旗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遵守宪法规定,严格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不断强化监督职能,保障宪法、法律在全旗范围内正确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按照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推动政府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进行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核定,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原则、流程、方式、时限和责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推进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优化再造。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党委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旗政府统筹推进全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旗政府执行职责。

2.健全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健全公开遴选听证参加人、以适当方式公开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重点评估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旗人民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合理设置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旗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资源开发、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工商质检、文化旅游、农林牧渔水、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积极探索推行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旗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建立以全旗为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规范对协勤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实施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

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重点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实行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明确办事规则、办理流程和办结期限,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健全和完善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旗直各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工作。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个案的监督。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规范执行活动。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推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对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依法惩治机制,加大惩治力度。

完善审级制度,严格执行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确保审级独立。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及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3.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全面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严禁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推进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议事规则和履职考评机制。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快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等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加快推进司法公开,探索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加快实现两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标准,落实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查询办法,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建立对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6.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倾向性、炒作性、误导性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开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主题教育,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习气、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民守法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长期基础性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族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1.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全面实施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重要法规规章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和定期举办法治专题班,开展领导干部法治知识培训轮训。搞好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党委和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注重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普法。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在城乡社区广泛开展案例普法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办好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把法治宣传有效融入法律服务之中,探索建立集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于一体的法律服务平台

2.繁荣法学研究和法治文化。加强法学研究,支持法学研究机构和阵地建设,加快建设法学方面的重点研究基地,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特别是民族工作法治理论研究。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活动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支持和鼓励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引导各类宣传文化单位、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坚持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开展“德润草原·文明之行”等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先进典型评比选树宣传力度,深化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领导干部要带头修身立德,自觉做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的表率。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征信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按照《巴彦淖尔市委、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化四全五确保”工作法的意见》(巴党发20157号)、《关于做好“三化四全五确保”工作法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巴党政法201510号)的要求和部署,在全旗推广“三化四全五确保”工作法,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实施平安创建工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1.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公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健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旗活动管理机制,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2.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问题的排查和研判,准确把握问题性质,依法妥善予以处置。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人民内部矛盾。对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打击。

依法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加快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符合旗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旗、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和站点,推广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和水平,构建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建立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制度,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建立完善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严格依照事实、法律公开公正处理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问题,以依法解决矛盾问题的实际成效,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重点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全旗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引导群众依法就地反映诉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5.深化平安中旗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挂牌整治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地区,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边,加强边境防控体系建设,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依法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建设法治中旗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1.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政法系统思想政治专题教育活动实施意见》,统筹推进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建立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后备干部库,加强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举办依法治旗专题培训班,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落实申请律师执业初审情况旗县级公示和审核后全旗统一公告监督制度。配合自治区、市级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试点工作。落实加强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的意见。落实自治区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工作办法。加强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尤其是蒙汉双语人才培养,制定政法队伍蒙汉双语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和律师、公证员双语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按照自治区的安排,完成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套改工作。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配合自治区搞好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工作。

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认真贯彻自治区《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会员监督管理的意见》,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召开全旗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开展“党员律师示范岗”创建活动,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努力实现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落实好自治区关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办法,建立适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解决边远地区律师公证员资源短缺问题的意见。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把法治人才培养纳入“河套英才”工程,完善法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根据自治区安排,实施中俄蒙经贸合作律师高级人才培养计划和蒙汉双语律师服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三统一”“四善于”的重要要求,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委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统筹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从严治党工作,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坚决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会议审议作为党委重要决策的必经程序,切实做到决策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探索建立党委决策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制度,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互联互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政协依法履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工作制度,完善领导和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的规章制度。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加强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和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等工作。以贯彻党章为根本、以执行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健全完善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进度。

认真执行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探索建立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衔接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健全党内法规宣传教育机制。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和考核问责,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制度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法治学习和法治实践,不断增强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责任。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做全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表率。

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4.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基层党组织围绕基层法治建设确立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大力推广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456”工作法、嘎查村民主管理“532”工作法、牧区“党员中心户+协会”工作模式等典型经验,健全完善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坚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深入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积极开展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推动人财物向边远贫困地区政法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倾斜,不断夯实法治建设的基层基础。

五、工作要求

全旗旗直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旗作为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1.落实领导责任。旗直党委要认真履行本地区法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旗直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历亲为地做好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旗人大常委会要贯彻落实地方立法工作措施,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政府要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旗政协要加强调查研究,为推进法治乌拉特中旗建设积极建言献策。旗人民法院和旗人民检察院要研究制定促进司法公正的具体意见。旗政法委要切实抓好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行为规范工作。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文件。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旗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的任务和责任,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把法治工作纳入旗直各部门、各苏木镇单位标考核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情况通报、检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定期评价、及时总结法治建设情况和经验,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经验。

3.推动改革创新。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把落实中央、自治区法治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对方向明、见效快的改革要加快推进,对需要探索推进、摸索经验的改革要先行试点,对涉及面广、需要中央、自治区作出统一安排的改革要搞好对接衔接。旗直各部门、各苏木镇单位要增强改革担当,加强工作统筹,整合资源力量,认真谋划、精心组织,集中攻坚、强力推进。旗直公检法司等机关和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不能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确保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举措都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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