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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中旗旗委 时间:2015年12月09日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实施方案》及其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同和太种畜场,牧羊海牧场,旗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厂矿、中心,各人民团体:

    《乌拉特中旗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乌拉特中旗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实施方案>分工落实方案》已经旗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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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9        

 

 

 


乌拉特中旗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和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和巴彦淖尔市《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乌拉特中旗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全旗实际,就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遵循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毫不放松地抓好生态保护和建设,最大限度增加生态资产、减少环境负债,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新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建设生态文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建设天蓝水清、生态宜居、文明亮丽的乌拉特中旗。

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在发展中重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生态农牧业,推进产业发展生态化。

——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协调好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特色与共性的关系,实施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安排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加大生态保护宣传力度,鼓励全民参与,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

——坚持和谐发展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制度创新原则。创新生态文明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让乌拉特中旗蓝天长在、青山长驻、碧水长流,使全旗人民共享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工作目标

根据乌拉特中旗区位和资源环境特点,通过建立系统完整和相对完善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和责任管理体制五大制度体系,加快生态文明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把乌拉特中旗建成生态文明的亮丽风景线,建成祖国北疆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环境优美的宜居城市。

通过五年的努力,全旗单位GDP能耗指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节能减排指标下降幅度控制在市里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以内,重点在八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水”。全面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加大城镇中水回用系统建设力度,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各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全面达标。

——“土”。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大力发展绿色、环保、生态农业,提高无公害、有机、绿色农产品比例,到2020年,设施农业面积达到20000亩。

——“气”。建立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重点保障海流图镇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确保旗域内空气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要求,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

——“草”。落实好草原生态奖补政策,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严格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有效控制草原沙化、退化趋势。

——“林”。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积极推进国有林场、苗圃改革,推进天然林保护二期、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到2020年,全旗森林覆盖率达到11.87%。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努力打造宜居宜业生态城市。

——“沙”。完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的配套政策补偿机制,防止生态功能退化。

    ——“矿”。健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制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管”。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法治化,认真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结果严惩的监管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环保、国土资源、安监、公安、法院、检察院等联动工作机制,设立环境保护执法专职机构,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鼓励第三方机构进入污染治理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治理。加大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生活污水处理率均达到90%以上。

到2020年,全旗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深入推进,生态经济体系全面建立,清洁生产水平普遍提高,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绿色消费全面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二)实施步骤

1.准备工作阶段2015年5月-2015年10月安排部署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工作,制定乌拉特中旗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实施方案,完成指标分解并明确责任主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氛围。做好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等已经开展的重点改革工作。

2.全面建设阶段2015年11月-2019年12月按照本实施方案,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基本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完成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和“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阶段性目标。

3.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总结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工作,分析存在的不足,完善相关制度,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完成“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1.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按照“牧区山旱区大转移、灌区城镇区大开放”的理念,将全旗主体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优先开发区。沿边境线向南50公里以内为禁止开发区,草场全部实行禁牧。建成疫病防控带、生态保护带和边境管理安全带,并完成草场资源的科学合理整合,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再向南延伸50公里的阴山北麓及石哈河地区为限制开发区,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草场全部实现休牧、轮牧。阴山以南的河套灌区为优先开发区,推广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发展高效、优质、绿色农牧业。通过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使我旗形成区域布局优化,经济效益明显,生态环境安全,核心竞争有力,具有乌拉特优势和特色的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

2.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在巴彦淖尔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全市有关要求,完成旗域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并严格执行各项保护制度。做好水资源管理红线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耕地红线、基本草原红线和林业红线林地和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红线划定工作,加强对旗域内森林、草原、河湖、湿地、沙漠植被和物种的保护。

3.建立国土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形成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超载区实行限制性措施。

4.完善国土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创新土地收储机制,落实土地收储新模式,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资源。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工矿用地再开发利用改变用途的,必须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健全完善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空间开发利用管制,认真落实城市“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规划管理要求,做好城乡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环境建设。

5.落实国家公园制度。贯彻落实巴彦淖尔市生态功能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抓好地质公园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国家公园体系建设。

(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组建全旗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管理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状况调查、评价和登记工作。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登记发证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形成归属明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7.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保护绩效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考核权重,把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进行量化、细化,确定科学、合理、严谨、可行的考核指标体系。

8.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及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创新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和资源全要素、全过程有偿使用制度,规范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和使用规则,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健全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完善不动产抵押市场体系和资源管理机制。以市场方式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有序发展。全面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比价招标工作,规范市场运行。有序推进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比价制度,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优化工业用地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规定》,实现与自治区、市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衔接,达到同地同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里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草原保护工作,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9.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和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奖补机制,推进节能降耗。通过合理制定用水价格,推进节水制度改革。修订我旗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机制,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形成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的倒逼机制。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权置换工作,促进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严守耕地红线,禁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10.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水质监测预警监管体系和动态补偿制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市里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动建立水资源数量与质量跨区域补偿制度。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完善水资源“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统一取水许可、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监控水质,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水务管理体制,对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体系。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科学确定产业布局和规模,合理配置水资源。制定鼓励使用凌汛水、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制度。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规划和建设,开展天然降水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加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大力推进中水回用工作,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等用水类型,完善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在生态脆弱区和缺水区内新上高耗水项目,保障基本饮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需求。坚持节水优先方针,推动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对取水量已达到和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审批,使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保持在合理、适度水平。建立地下水水位、水质双指标控制体系。在已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严禁建设项目新增地下水审批,采取水源置换等措施消减地下水取水量,逐步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建设标准》,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价格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推行灌区农业用水水价改革,尽快将农业水价调整到位。实现工业用水水价逐步调整到位,扭转水价倒挂局面。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管理。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切实控制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全旗水域,制定出台水产养殖扶持办法。加强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创新河湖管理体制,落实管护主体,严厉打击侵占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加大对水源地、湖泊、旅游景区水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恢复力度。

11.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大力发展绿色、环保、生态农业,提高无公害、有机、绿色农产品比例。积极推进土地整理,不断提高土地生态服务功能。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扩大有机肥试点范围,降低灌区退水中农药化肥的残留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作物秸秆等农牧业废弃物转化利用,深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深耕深松、使用有机肥等措施,培肥地力,改良土壤。

12.完善草原保护制度。认真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严格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逐步控制草原沙化、退化趋势。落实阶段性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牧区、山旱区、灌区农牧结合地带草原保护力度。加快发展草原生态保护后续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和集观光、旅游、传统民俗文化为一体的家庭牧场建设,拓宽牧民就业渠道,实现牧民可持续增收。深入推进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落实草原生产经营、保护与建设责任,调动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建立牧民充分参与的草原保护机制,畅通牧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牧民对草原保护的话语权、参与权。

13.深化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国有林场、苗圃改革。积极推进国有林场开展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生态公益功能定位和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性质,完善生态林、绿化林、经济林等不同类型林地的分类管理体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现代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稳定完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落实好国家支持国有林场和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创新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和保险支持,加大对林业经济发展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协会等各类林业专业组织。努力打造宜居宜业生态城市。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与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加快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努力扩大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覆盖率。突出抓好绿化,鼓励、引导和扶持农牧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经济林木,发展庭院经济,使造林绿化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促进。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增强履职尽责能力。

14.完善沙地沙漠保护管理制度。积极落实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补偿机制。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强化对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防止生态功能退化。加强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掌握沙化土地现状及动态变化,科学评定封禁保护区成效。

15.健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制度。落实自治区、市里矿产资源开发有关制度,使矿产资源开发与国家、自治区、市里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自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制定全旗矿山开发生态保护制度,加大矿山生态恢复投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严格限制或禁止对储量少、品位低、开采价值不大、生态环境脆弱的矿产资源进行开发。

 加强对采矿权的管理。严格审查环境容量,对矿山环境破坏大、治理恢复难度大的开采项目不设置采矿权。将文物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国家重大工程及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和重要公路沿线等区域设立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禁止或限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对矿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大矿山生态恢复投入和地质环境治理力度。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持续加大以矿山采空区、露天采坑和废石场等为重点的地质环境治理力度。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推动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矿地和谐。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切实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领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依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新建大中型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已建成的大中型生产矿山企业要着力改进开发利用方式,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16.深化工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突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培育新型煤化工有色黑色金属、非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清洁能源生产输出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特色产业有色黑色金属、非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产业,着力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地勘资金,整合现有矿山资源,扶持做大有实力开发下游产品的企业,加快铅锌、黄金、铁选、石油等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清洁能源生产输出产业,依托丰富的风能、光能资源,加快发展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产业。到2016年底,风电装机容量达到290万千瓦以上,太阳能装机容量达到26万千瓦以上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产业,以扩规模、创品牌、走高端为重点,加大政策引导和资源整合力度,扶持壮大一批农字号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粮油、肉羊、酿造、绒纺、番茄、玉米深加工等优势特色产业;口岸加工园区按照近期24平方公里、远期50平方公里的建设目标,继续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充分依托境外煤铜资源,引进立旗强旗的大企业、大项目,推进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形成大基地、大产业、大集群的良好格局;将风电、油田、口岸加工园区、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纳入工业旅游发展中,进一步深化工业旅游发展

17.完善生态补偿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草原生态补奖政策,逐步建立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将基本农田纳入保护补偿范围。

改革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18.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制度。建立对所有污染物、污染源、污染介质全面监管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形成独立、严格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严格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企业监管,规范企业行为,重点解决全旗矿产采选与冶炼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防范环境风险隐患。探索与周边旗县、蒙古国建立跨区域的环境保护会商和治理协作机制,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河流、山脉、森林、草原、沙漠、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协作工作。

19.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落实自治区以排污许可管理为载体的污染源综合管理制度,推动实现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一证式管理。开展人居环境与健康环境风险评估,对不符合许可证规定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建立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安监、法院、检察院等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设立环境保护执法专职机构。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环保监管新机制,构建环境质量与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重点保障海流图镇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确保旗域内空气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要求,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认真落实自治区淘汰黄标车政策措施,加强环保检验,严禁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政策,重点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全旗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全旗有机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大涉重企业监管和重金属污染防控力度。

21.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污染、谁付费”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化的污染治理联动机制。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里有关绿色金融政策,引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模式(“PPP”),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在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企业试行污染治理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管理,培育和发展地区环保产业。建立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2.健全环境信息公开、举报和监督制度。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旗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完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舆情监测及舆论引导机制。建立全面的企业污染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和在线查询系统,及时公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保障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环境违法行为有偿举报制度和反馈制度,形成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23.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热爱自然、崇尚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价值观,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纳入国民教育的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加强生态文明科普宣传、公共教育和专业培训,有计划地对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清洁生产等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提高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能力。积极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将生态文化的培育发展与传统蒙元文化、农耕文化有机结合。利用文化产业发展基金,鼓励支持宣传、文化、社科等部门深入研究、挖掘、整理传统文化中生态文化方面的精华,形成独特的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消费、健康消费,推动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积极开展“五城同创”工作,推动生态文明理念和行为规范纳入城镇居民公约和农村牧区乡规民约,树立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风尚。积极开展“六进”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牧区活动,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创建工作。

创新责任管理体制

    24.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我旗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内容、方法、指标体系及评价体系,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的存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建立资产负债表。

25.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明确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的责任,促使领导干部重视环境问题,该审计目标在于通过将自然资源发展情况作为离任时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标准,明确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责任,正确评价和反映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揭示其决策失误、经济责任以及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等问题,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遏制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提高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督促领导干部重视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建立起系统的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制度体系推动形成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的规划制度、核算制度、赔偿制度和监督制度等,督促领导干部重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对环境的保护,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以资源养资源、发展资源业的良性循环,严惩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到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协同推进。

    26.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里制定的有关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环境损害范围认定、赔偿程序和方式,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政府旗长任组长、相关副旗长任副组长的乌拉特中旗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旗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解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要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工程,形成部门联动、上下互动的推进机制。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推进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工作职责

全旗生态文明改革工作由发改局、环保局总牵头,负责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推进情况的调度管理。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工作责任制,制定我旗的工作落实方案,强化措施,确保完成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强化执法监管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执法、监督管理,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结果严惩的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

加大资金投入

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发挥财政资源配置职能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其他资金投向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的各个领域,形成多元投资格局。通过财政贴息、投资补助、适度让利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价格机制在资源供求方面的调节功能,引导资源按有效利用和生态恢复的方向配置。

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反映社会各界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加强舆论监督,及时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定期公开曝光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反面案例。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激发全社会投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积极性,形成“发展生态文明,全民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环境。

 

 

 

 

 

 

 

 


《乌拉特中旗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分工落实方案

 

    为推动《乌拉特中旗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实施方案》有效实施,提出如下分工落实方案。

(一)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1.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1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实施意见,制定乌拉特中旗的具体落实方案,完善环境准入制度,实行分类调控政策,套区发展农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等绿色产业,沿山发展冶金、化工、电力等产业,引导各类生产要素按照主体功能定位优化配置,促进城乡、区域以及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基本形成主体功能明晰明确、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发展格局。将全旗国土空间划分为农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乡建设空间三大类,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加单位: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卫计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成立全旗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乌拉特中旗落实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方案。2016年,研究建立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财政、产业、投资、土地、水资源、环保等相关政策。

2.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 完成全旗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等重要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各项保护制度。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7年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3做好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划定工作。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环保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

4做好耕地红线划定工作。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环保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的全旗耕地保护红线划定,并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

5做好基本草原红线划定工作。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环保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2017年全面完成草原红线划定工作。2020年依法全面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工作。

6做好林业“四条红线”划定工作。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并完成林地和森林、湿地、荒漠植被、物种“四条红线”的划定工作。

3.建立国土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7建立国土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形成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监测预警体系。我旗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超载区实行限制性措施。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加单位:经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卫计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20年按照《自治区资源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制定《乌拉特中旗实施〈自治区国土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办法〉的意见》和《乌拉特中旗资源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

4.完善国土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8创新土地收储机制,落实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联动的土地收储新模式,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资源。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建立全旗土地储备监管系统与财政、银行数据共享机制,基本建成多部门协调共建综合监管机制;基本完成鼓励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制度建设。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

9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工矿用地再开发利用改变用途的,应当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健全完善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约束机制,创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前,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标准,基本建成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的供地长效机制。2020年实现控制目标。

10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空间开发利用管制,认真落实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做好城乡生态保护空间管控。

牵头单位:规划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体广电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20年实现控制目标。

5.落实国家公园制度

11 贯彻自治区生态功能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调查评估报告和规划编制。

12抓好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国家公园创建工作。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国家公园申报工作并开展试点。2017年,初步完成我旗国家公园实行公益管理、特许经营和生态补偿的可行性研究。2020年,依法全面落实自治区、市制定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园资源管理与运行体制。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13 组建全旗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管理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状况调查、评价和登记工作。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级发证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形成归属明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明确草地、林地范围。解决“一地两证”。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全面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逐步开展对河湖、森林、草原、荒地、山地、沙漠、沙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调查、评价,并进行确权登记,完成全旗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的调查。2020年,完成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形成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

7.建立生态文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14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保护绩效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考核权重。把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进行量化、细化,确定科学、合理、严谨、可行的考核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组织部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统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建设工作,并不断改进完善。

8.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15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及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创新资源收益分配机制,规范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和使用规则,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6年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及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旗落实方案。2020年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6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里出台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完善不动产抵押市场体系和资源管理体制。以市场方式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有序发展。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比价招标工作,规范市场运行。通过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有序推进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比价制度,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优化工业用地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国资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按照自治区出台的探矿权抵押备案办法、采矿权抵押办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等,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土地整治项目、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比价招标制度,建立我旗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有序合理提高工业用地价格;整装勘查区达到4个,集中勘查区达到4个。2020年整装勘查区达到4个,集中勘查区达到6个。

   17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规定》,实现与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衔接,达到同地同价。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7年,全面落实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新规定,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工作。

18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草原保护工作,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加单位:农牧部、发改局、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制定全旗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20年全面规范草原征占用行为。

9.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

   19建立企业和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奖补机制,推进节能降耗。通过合理制定用水价格,推进节水制度改革。修订乌拉特中旗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机制,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形成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的倒逼机制。推行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权置换工作,促进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严守耕地红线,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加单位: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住建局、规划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乌拉特中旗水资源综合规划的修订,建立最严格节能减排、水资源和耕地管理制度考核机制。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10.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

20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市里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动建立水资源数量与质量跨区域补偿制度。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完善水资源“六统一”管理体制,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水务管理体制,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制定鼓励使用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制度。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规划和建设,开展天然降水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加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加大中水回用力度,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等用水类型,完善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制度。坚持节水优先方针,推动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

牵头单位:水务局、规划局、住建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业局、审计局、统计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基本建立各项水资源管理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

21建立地下水水位、水质双指标控制体系。在已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严禁建设项目新增地下水审批,采取水源置换等措施消减地下水取水量,逐步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加单位: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定,完成地下水位、水量控制指标方案。2020年,一般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严重超采区地下水超采情况明显改善。

22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建设标准》,运用价格杠杆推动水价改革,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价格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推行灌区农业用水水价改革,尽快将农业水价调整到位。工业用水水价逐步调整到位,扭转水价倒挂的局面。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20年全旗50%机关,30%以上的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全面推进节水型城镇建设。

23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管理,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控制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全旗水域,制定出台水产养殖扶持办法。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环保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配套的办法、规划制定,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并提出限排意见。2020年,基本建成水功能区监测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4加强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创新河湖管理体制,落实管护主体,严厉打击侵占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加大对水源地、湖泊、旅游景区水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恢复力度。

牵头单位:水务局、环保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重要湖泊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水资源配置中留足河道生态水量。2020年重要湖泊生态明显好转。

25按照“生态补水、控源减污、修复治理、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的思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制定上游排水系统环境保护和监管制度,推进工程治理和生态补水。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到2017年,湖区水质得到持续改善,富营养化程度明显降低,水生态恶化趋势得以遏制。

26积极争取我旗重要湿地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推进湿地保护工作。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争取将我旗重要湿地列入国家、自治区、市里重要湿地公布名录;将我旗的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和国家级湿地公园范围内的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湿工程。2020年争取将我旗湿地保护区内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湿工程。

11.完善耕地保护制度

27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土地用途,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重点保护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大力发展绿色、环保、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土地整理,不断提高土地生态服务功能。大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扩大有机肥试点范围,降低灌区退水中农药化肥的残留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作物秸秆等废弃物转化利用,深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深耕深松、使用有机肥等措施,培肥地力,改良土壤。对难以利用的易渔低洼盐碱地、荒地优先实施渔业开发,发展高效水产养殖业。合理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推进土壤修复和耕地修养生息。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农业开发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20年,农田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盐渍化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全旗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指标。

    12.深化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8积极推进国有林场、苗圃改革。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生态公益功能定位和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性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现代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稳定完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落实好国家支持国有林场和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创新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和保险支持,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协会等各类林业专业组织。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编办、农牧部、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推进实施林业保险。2017年,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里国有林场改革总体部署,初步建立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和集体林业管理、经营机制。 2020年全面实施国有林场、苗圃改革。

   29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努力打造宜居宜业生态城市。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加单位: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文体广电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成立组织机构,启动创建工作,制定《乌拉特中旗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及《乌拉特中旗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任务分解表》。2017年,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

   30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与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加快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努力扩大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覆盖率。突出抓好平原绿化,鼓励、引导和扶持农牧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经济林木,发展庭院经济。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增强履职尽责能力。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围绕“村屯整治”和“十个全覆盖”工程依次推进。

13.完善草原保护制度

31认真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政策,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严格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逐步控制草原沙化、退化趋势。落实阶段性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草原保护力度。加快发展草原生态保护后续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和集观光、旅游、传统民族文化为一体的家庭牧场建设,拓宽牧民就业渠道,实现牧民可持续增收。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加单位:农牧部、发改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根据自治区、市部署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草原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2020年建立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制度,草原生态家庭牧场、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快速发展。

32完善《农牧业灾害防御体系工作方案》,提高专业化防治、生物防治水平。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落实草原生产经营、保护与建设的责任,调动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建立牧民充分参与的草原保护机制,畅通牧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牧民对草原保护的话语权、参与权。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加单位:农牧部、环保局、气象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制定工作方案,出台评估制度。2020年形成农牧业灾害防御体制和草原保护机制,提高专业化防治、生物防治水平。

14.完善沙地沙漠保护管理制度

33积极落实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补偿机制。加强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掌握沙化土地现状及动态变化,科学评定封禁保护区成效。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 2017年全面落实管理制度,完成编制规划工作。2020年全面推开

15.健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制度

    34落实自治区、市里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关制度,使矿产资源开发与国家、自治区、市里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自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制定全旗矿山开发生态保护制度,加大矿山生态恢复投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严格限制或禁止对储量少、品位低、开采价值不大、生态环境脆弱的矿产资源进行开发。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农牧业局、水务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建立矿业权退出机制,逐步减少矿业权和采矿活动。2020年关闭储量少、品位低、开采价值不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企业。

35加强对采矿权的管理。严格审查环境容量,对矿山环境破坏大、治理恢复难度大的开采项目不设置采矿权。将文物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国家重大工程及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规划区、铁路和重要公路沿线等区域设立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禁止或限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对矿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大矿山生态恢复投入和地质环境治理力度。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持续加大以矿山采空区、露天采坑和废石场等为重点的地质环境治理力度。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安监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结合国家、自治区和市里对矿山生态保护要求提出全旗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和限制条件。2020年,基本完成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生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全面控制矿山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36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星、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推动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矿地和谐。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切实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领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依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旗内新建大中型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已建成的大中型生产矿山要着力改进开发利用方式,逐步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20%的大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2020年,40%的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16.深化工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37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农业等一批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企业创新能力、质量品牌、两化融合、技术装备、经营管理、人才引进、规模效益、绿色制造八个方面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发改局、经信局

参加单位: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旅游局、商务局、住建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善有关制度。2020年全面实施。

17.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水权、林权、排污权交易制度

38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落实自治区、市可再生能源调度、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叔交易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有关制度的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加单位:经信局、统计局、住建局、水务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分解落实方案;配合中央、自治区和市里完成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展和参与全市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20年,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完善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推进低碳发展取得重要成效。

    39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推动地区间、行业间、水户间的水权交易。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相关办法制定工作。2020年基本建立水权交易制度。

40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林权流转的指导意见》,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努力形成林权管理、流转交易、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编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初步建立林权管理、流转交易、社会服务体系。2020年基本形成管理服务体系。

18.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41认真贯彻执行草原生态补奖政策,逐步建立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动态调整机制。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全面落实完成第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积极争取下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

    42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动态调整机制。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扩大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2020年争取地方公益林补偿全覆盖。

43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将基本农田纳入保护补偿范围。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全面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更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探索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对保护基本农田的农牧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贴,充分调动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

44落实自治区、市里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补偿政策。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划定1-2处优质资
源保护区,持续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使水生生物资源衰退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45建立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生态补偿
制度。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 2015年启动。2020年探索制定重要水源地和水生态修复区生态补偿制度。

   46 针对各企业排污量、能耗量等生态保护指标完成情况,探索建立奖优罚劣的奖惩机制。完成海流图镇城区供热锅炉使用清洁或进行集中供热改造,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住建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

改革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19.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制度

47 建立对所有污染物、污染源、污染介质全面监管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形成独立、严格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严格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企业监管,规范企业行为,重点解决全旗矿产采选与冶炼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防范环境风险隐患。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编办、人社局、发改局、经信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制定落实自治区、市里有关要求的具体意见和配套制度。2020年基本完成。

48 探索与周边旗县、蒙古国建立跨区域的环境保护会商和治理协作机制,加强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山脉、森林、草原、沙漠、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外侨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20年,初步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会商和治理协作机制。

20.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49 落实自治区以排污许可管理为载体的污染源综合管理制度,推进实现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一证式管理。开展人居环境与健康环境风险评估,对不符合许可证规定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建立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一证式管理机制。2020年全面推开一证式管理工作。

21.建立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50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设立环境保护执法专职机构。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新机制,构建环境质量与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重点保障海流图镇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确保旗域内空气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要求,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公安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统计局、气象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全面落实联合执法机制,争取设立专门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形成专职环保执法力量,加大对环保刑事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51认真落实自治区淘汰黄标车政策措施,加强环保检验,严禁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牵头单位:公安局
    参加单位: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运管所、交警大队、商务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淘汰2005年以前运营类黄标车辆。2016年,淘汰  辆。2017年淘汰  辆。

    52严格执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政策,重点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

牵头单位:水务局、环保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牧业局、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确保城乡饮用水水源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

53 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全旗土壤环境质量,保障我旗有机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大涉重企业监管和重金属污染防控力度。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做好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制定落实方案;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完成全旗重金属、持有性有机物污染物历史遗留地区土壤调查。2020年,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要求,争取列入自治区重金属土壤治理修复试点。

22.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
    54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污染、谁付费”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化的污染治理机制。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里有关绿色金融政策,引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模式(“PPP”),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在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企业试行污染治理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管理,培育和发展地区环保产业。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农牧业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在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污染治理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管理试点,积极争取有关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业务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信贷支持,逐步培育和发展壮大环保产业。2020年,初步建立第三方环境治理体制机制。

55 建立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住建局、环保局、农牧业局、水务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经信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完善管理办法,持续巩固治理成果。2020年初步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

23.健全环境信息公开、举报和监督制度

56 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旗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完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机制。建立全面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和在线查询系统,及时公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保障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环境违法行为有偿举报制度和反馈制度,形成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广电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2020年构建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24.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教育制度

57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热爱自然、崇尚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价值观,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纳入国民教育的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加强生态文明科普宣传、公共教育和专业培训,有计划地对各级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清洁生产等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提高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能力。积极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将生态文化的培育发展与传统蒙元文化、农耕文化有机结合。利用文化产业发展基金,鼓励支持宣传、文化、社科等部门和河套学院深入研究、挖掘、整理传统文化中生态文化方面的精华,形成独特的河套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消费、健康消费,推动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积极开展“五城同创”工作,推动生态文明理念和行为规范纳入城镇居民公约和农村牧区乡规民约,树立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风尚。
    牵头单位:宣传部

    参加单位:文体广电局、教育局、文明办、环保局、农牧业局、民政局、园林局、爱卫办、文联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20年在全旗初步形成热爱自然、崇尚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价值观。

58积极开展“六进”活动,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创建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教育局、文体广电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

创新责任管理体制

 25.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59研究我旗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内容、方法、指标体系及评价体系,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的存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建立资产负债表。启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统计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编制我旗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初步方案;到2020年,与巴彦淖尔市同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建立系统完备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体系。

26.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0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先期重点探索开展矿产、草原两项自然资源试点审计,逐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落实自治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2014-2020年工作规划》,制定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问责,逐步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牵头单位:审计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统计局、监察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矿产、草原两项自然资源试点审计工作。2020年,在全旗范围内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7.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61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环境损害范围认定、赔偿程序和方式,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加单位: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审计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2017年初步建立全旗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体系,建立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6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格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纪检委、监察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公安局、审计局、司法局、林业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启动,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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