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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旗直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中旗旗委 时间:2015年12月23日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旗直派驻纪检机构

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党委,同和太种畜场党委,牧羊海牧场党委,旗直各部、委、办、局、中心、公司党总支(支部):

    经旗委领导同意,现将《乌拉特中旗旗直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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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23      


乌拉特中旗旗直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自治区纪委、市纪委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全面落实纪委向直党政群机关、政法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按照全面派驻、分类设置、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改革完善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增强派驻机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一级党政部门、政法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二、机构设置

(一)实现全面派驻。整合现有派驻机构领导职数,纪委在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政法部门、群众团体、直事业单位共59个单位设立派驻纪检组,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

(二)规范机构设置。调整优化现有派驻机构,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权力集中的部门单位,单独设置派驻纪检组;对规模小、监督对象少、业务相近或相关的部门以及部分部门管理机构,归口设置派驻纪检组。派驻纪检组名称统一为乌拉特中旗纪委驻×××纪检组,派驻纪检组负责人统一称为组长副组长

根据工作需要,撤销公安局、农牧业局2个纪检监察机构,变更为纪委派驻纪检组。撤销派驻发改局审计局、安监局、经济局、扶贫办、司法局、商务局7个纪检组,由相应归口派驻纪检组监督和管理。新设派驻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办公室、政协机关8个归口派驻纪检组。调整后共设置20个派驻机构,其中单独派驻纪检组12个,归口派驻纪检组8个。具体设置如下:

1.设置12个单独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12个部门及其直属、管理、代管的单位和国有企业

1)旗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其直属、管理、代管的单位包括各学校、幼儿园、职教中心)

2)旗纪委驻财政局纪检组(其直属、管理、代管的单位包括政府采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3纪委驻旗卫生计生局纪检组(其直属、管理、代管的单位包括各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计生服务站、爱卫办)

4纪委驻农牧业局纪检组(其直属、管理、代管的单位包括草原监督管理局、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办、农牧机服务中心、农机监理站、草原站等)

5纪委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

6纪委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其直属、管理、代管的单位包括园林局、规划局、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房屋征收局)

7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

8纪委驻旗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其直属、管理、代管的单位包括公路段)

9纪委驻旗文体广电局纪检组(其直属、管理、代管的单位包括广电中心、文化市场执法大队、乌兰牧骑)

10)旗纪委驻旗环保局纪检组

11)旗纪委驻旗人社局纪检组(其直属、管理、代管的单位包括社保局、就业局等)

12)旗纪委驻旗林业局纪检组(其直属、管理、代管的单位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森林公安分局)

2.设置12个归口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47个部门和单位)

1)旗纪委驻办公室纪检组

负责归口监督:办公室(含机要局)改革办、农牧部、旗委政府督查室、旗党史办、旗发改局6个单位。

2)旗纪委驻委组织部纪检组

负责归口监督:委组织部、编办、委党校、旗老干部局、旗水务局(含水管站、自来水厂5个单位。

3)旗纪委驻委宣传部纪检组

负责归口监督:委宣传部、旗贸促会旅游服务中心旗妇联旗文联、旗安监局6个单位。

4)旗纪委驻委统战部纪检组

负责归口监督:委统战部、旗口岸加工园区管委会机关、旗港务局、民宗局工商联旗档案局6个单位。

5)旗纪委驻委政法委员会机关纪检组

负责归口监督:委政法委机关、旗矛盾排查调处和投诉中心旗司法局(含公证处)、旗团委旗红十字会扶贫项目服务中心6个单位。

6)旗纪委驻人大机关纪检组

负责归口监督:人大机关、经济商务和信息化、旗供销社、旗粮食局、商务贸易服务中心总工会6个单位。

7)旗纪委驻政府办公室纪检组

负责归口监督:政府办公室(含人防办地震站、铁路机场办、信息中心、外事侨务办)、旗政务服务中心、旗城管执法局旗科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心旗接待处6个单位。

8)旗纪委驻政协机关纪检组

负责归口监督:政协机关、旗民政局旗残联、审计局旗统计局、旗科技局6个单位。

以上派驻机构同时负责监督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的直属、管理、代管的单位和国有企业。

3.继续保留直属机关纪工委,加挂纪委驻直属机关工委纪检组牌子。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暂不作调整,待自治区、市相关规定出台后予以实施。

(三)编制和人员配备。单独派驻纪检组每组由3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工作人员2名。归口派驻纪检组每组由4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工作人员2名。组长、副组长使用一般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

派驻机构共使用编制68名,其中一般行政编制28名、事业编制40名。

(四)领导职数。单独派驻、归口派驻纪检组配备1名副科级实职组长归口派驻纪检组另配备1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副组长,核定副级领导职数28名。

三、职责权限

纪委派驻机构由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协助、配合纪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驻在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再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一)工作职责

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含归口监督单位部门,下同)领导班子、管干部和级干部。主要工作职责是:

1.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2.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纪委及时报告。

3.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管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环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环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4.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5.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6.负责本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承办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督权限

纪委派驻机构负责监督驻在部门及其直属或管理、代管、挂靠的单位、部门和企业。

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及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依照有关程序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四、管理保障

(一)加强业务管理。旗纪委安排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建立健全纪委领导联系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和对派驻机构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等制度。指导派驻机构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等制度,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标准和程序。派驻机构发现或者收到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纪委报告;纪委职能部门对掌握的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如有必要可以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健全并落实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建立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协作机制,必要时组织跨部门交叉办案或者联合办案。

(二)加强履职监督。完善纪委负责同志约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制度、派驻机构向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述职述廉制度。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为重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驻在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干部管理。建立并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组长在同一派驻机构任职满五年的应当交流。其提名、考察和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组长担任驻在部门(不含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设党组(党委)的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与其他成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先后排序,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派驻机构科级以下干部的调配、任免、考核、奖惩,统筹安排派驻机构干部的选调、使用、交流、培训、挂职锻炼等工作。派驻机构干部的档案由委组织部统一管理。驻在部门应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有关教育培训。

(四)加强后勤保障。派驻纪检组的办公、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派驻干部编制在驻在部门专编单列,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工资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工资福利等享受同级同等待遇。其他归口监督单位应为派驻纪检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保障支持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工作领导。委领导下,纪委全面负责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工作,加强工作督促和指导。建立由纪委牵头,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落实工作责任。纪委负责具体协调落实委研究确定的派驻机构全覆盖和统一管理工作任务。编办负责核定领导职数、调整划转人员编制等工作。委组织部按照委有关规定做好派驻纪检组长的考察、任免、审核、备案以及工资核定、档案管理等工作。人社局负责做好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的工资审核、社保医保接转等相关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派驻纪检组工作经费、办案经费的预算保障等工作。

(三)确保工作成效。各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要把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各派驻机构要坚守责任担当,勇于探索创新,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确保派驻机构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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